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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对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公开谴责公告2001-03-10  

						        关于对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公开谴责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二节“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及时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交本所备案,但是截止日前,部分公司的董事、监事仍没有向本所报送《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违反了《上市规则》2.2.1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下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予以公开谴责: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杨志磊、朱可生、陈瑞明、王志忠、吴殷强、监事黄金松、柯建华。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认真遵守《上市规则》,忠实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