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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轮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6-1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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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
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
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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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
邮件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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