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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6-1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决策的质量,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
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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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
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
程序;
    (三)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
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
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
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
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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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件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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