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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轮胎: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6-21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1-027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州轮胎”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贵
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起诉普惠國際貿易(香
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HK)Limited,以下简
称“普惠公司”)、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商化工”)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详见 2019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
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2021 年 6 月 18 日,进出
口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渝 01 民初
132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25127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78 号贵银大厦世纪商务城 1 栋 21
层 4-8 号
    法定代表人:游杰
    被告一: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HK)Limited)
    登记证号码:53691820-000-01-19-8
    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 5 号海港城海洋中心 8 楼 826 室

                                    1
    被告二: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51948R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 62 号(海王星科技大厦 D 区 6 楼 1、3 号)
    法定代表人:庞庆军
    2、诉讼事由:
    2019 年 1 月,原告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第三人贵州轮胎(以
下简称“戊方”)与普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重商化工(以下简称“甲方”)、
弗沃德集团(德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就橡胶贸易业务合作事宜签
订《合作协议》(合同号:HG-GL19001-1),约定:
    (1)甲方负责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宜,并委托丁方或戊方负责采购,甲方
应提前 1 个月告知丁方或戊方采购计划数量及到港时间,丁方或戊方收到采购计
划后应提前预留足额的银行额度,甲方在确定每月合作数量后,并将同等数量的
货物货权转移给丁方或戊方。
    (2)丁方或戊方在对外开证前,由甲方安排乙方或丙方按照信用证要求的
合同金额的 10%款项划入丁方或戊方账户作为开证保证金,以便丁方或戊方向银
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90 天)。
    丁方或戊方销售合同金额=采购合同金额+丁方或戊方手续费(手续费按照丁
方或戊方采购合同金额 0.6%计收)+银行费用(3 个月开证费(0.12%);3 个月
承兑费(0.3%)。
    甲方、乙方、丙方将货物货权转移给丁方或戊方,丁方或戊方享有质押货物
的货权,丁方或戊方不能将货物全部或部分转售给第三方。
    (3)丁方或戊方对外开立信用证到期,乙方或丙方需按时付款,并且丁方
或戊方需配合甲方将同等数量货物货权归还甲方或乙方或丙方。
    (4)乙方与丙方由重商化工担保,丁方与戊方由进出口公司/贵州轮胎担保。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与普惠公司、重商化工实际发生交易,弗沃德集
团(德国)有限公司未参与交易,合作前期参与交易的各方合作均正常进行。之
后有 5 笔交易,普惠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交易货款金额 10%的开证保证金,原告随
即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货物,并向供货商开立了 5 张信用证。
    原告开立信用证取得货物提单(共 25 份)后,作为卖方与买方普惠公司签
订了上述信用证项下货物买卖的 5 份《采购合同》合计金额 8,363,567.52 美元),
                                     2
并将 25 份货物提单交付给重商化工。上述信用证到期后,普惠公司仅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向原告支付了 170,000 美元,扣除已支付的 10%保证金 836,356.75 美
元后,剩余货款 7,357,210.77 美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7,357,210.77 美元(按 2019 年 10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 706.8 折合人民币 52,000,765.70 元支付)及
利息(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计付,暂计算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为人民币 62,834.26 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上述货款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1、被告普惠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
支付货款人民币 52,000,765.7 元及赔偿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
之日止,以人民币 52,000,765.7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2,11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普惠国际贸易(香港)有
限公司、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商社化工限公
司、第三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普惠国际
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


                                     3
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前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丰誉贸易有限公司及
担保人谢延辉、董燕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本金 1,305,958.36 元。该案由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受理,已诉讼保全,目前处于待开庭
阶段。
    2、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判决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被告方是否上诉不确定,且案件的执行结果无法估计,因此暂无法判断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 01 民初 1326 号)。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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