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燃气: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ATONG GAS DEVELOPMENT Co., LTD
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作为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出席了公司 2019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提
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会议
相关事项及 2018 年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德阳市旌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华厦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郫县支行申请的 4,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此
外,公司无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对旌能天然气、罗江天然气和上海环川合并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
意见
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对旌能天然气、罗江天然气和上海环川合并商誉
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的
实际情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同意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将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控制,
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保证了内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执行的有效
性。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变更公司所持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出售条件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出售亚美能源股权条件的目的在于盘活公司资产,优化现金流,不
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变更所持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出售条件。
八、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已连续 21 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2018 年度,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控控制运行情况,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彦、曾勇华、杨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