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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龙汇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31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回应等多种方式的投

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服务对象:

    1、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股东、潜在投资机构与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等);

    2、证券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5、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

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

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回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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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作时需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

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

解。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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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变更后,公司需及时进行公告。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

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运营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

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

变化等信息;

       (四)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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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

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帮助投资者

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

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

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

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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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可以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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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

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

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6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

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

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

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投资

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

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分

支机构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

映的事项,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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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

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

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

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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