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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宝实: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05-13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 宝实    公告编号:2020-023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塔实业”)于

近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本公司

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负责人:王晓忠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0 号

    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波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 630 号

    被告:孙珩超,男,1960 年 3 月 18 日出生,汉族,系宝塔石化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业兴苑 6 号
    被告:金丽萍(系孙珩超配偶),女,1963 年 6 月 21 日出生,

汉族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业兴苑 6 号

   (二)有关诉讼的事由与理由

    2018 年 9 月 12 日,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与宝塔实业签订了《贷款

合同》,约定金额 4000 万元,贷款年利率 6.96%,贷款期内利率不变,

按月结息;与孙珩超及其配偶金丽萍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宝

塔实业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2017 年 8 月 11 日,宝塔实业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订了《最高

额抵押合同》,为宝塔实业在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期间在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最

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 4000 万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以及未实现债权、抵押权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

费用之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与宝塔实业、孙珩超签订

了《贷款展期合同》,展期金额 3977 万,孙珩超继续为上诉借款提供

保证担保。

    以上借款虽未到期,但中信银行银川分行认为公司存在不能按约

定清偿利息的情形,截止 2020 年 2 月 20 日,拖欠利息 711574.77 元。

依据合同约定,中信银行银川分行有权决定贷款提前到期。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宣告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与宝塔实业《贷款合同》及展期
合同立即到期。

    2、依法判令宝塔实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9770000 元、利息

711574.77(暂计算至 2020 年 2 月 20 日,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

下同),合计 40481574.77 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 2020 年 2 月

21 日至上诉本息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宝塔实业抵押的房产及建设用地使用权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孙珩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

令被告金丽萍在其与被告孙珩超的夫妻共同财产限额内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