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宝实: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21-03-19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 宝实   公告编号:2021-010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塔实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

简称“中信银行银川分行”)诉被告宝塔实业、孙珩超、金丽萍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宝塔实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9,770,000 元、利息 711,574.77 元,合计 40,481,574.77 元,并按

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 2020 年 2 月 21 日至上述本息全部偿清之日的利

息等。详见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告(2020-023 宝塔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 01 民初 267 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分行借款本金 39,770,000 元及截止 2020 年 7 月 21 日的利息

1,915,256.84 元,合计 41,685,256.84 元,清偿方式按照《宝塔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2、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所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方式按照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3、被告孙珩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丽萍在其

与被告孙珩超的夫妻共同财产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珩超、金丽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 244,208 元,由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珩超、

金丽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

    三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于上述诉讼涉及的债权,本公司管理人已在重整实施过程中作

为暂缓确定债权处理,本案判决生效后,将依据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债

务清偿方案予以解决,不会对公司 2021 年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 01

民初 267 号 。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