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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塔实业: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2021-11-04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1-05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 日、9 月 29 日披露了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鑫科技”)诉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孙珩超、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宝塔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一案的有关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重大
诉讼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2021-05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
市中院”)(2021)宁 01 民初 689 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华鑫

科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华鑫科技负担;如不服
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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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银川市中院未收到该案原被告当事
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以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就该判决提出
上诉的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宁 01 民初 68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此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
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