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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塔实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9.192022-09-20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7/8/11 层 邮编:75002
                                 7-8/F & 11/F, Jiancai Building, 219 East Renmin Guangchang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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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建材大厦 7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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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2]299 号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宝塔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冯建军、黄兴龙
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 14:30 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
路 388 号 408 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宝
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
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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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22 年 9 月 2 日以
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9 月 3 日在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
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
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会议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会议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
14:3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磊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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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 3380139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6853%。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3402585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3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988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0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 3989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03%。中小股东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
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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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计 2 项,分别为《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提案》《关于拟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表决通过。同意 39184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52%;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9184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52%;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4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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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通过。同意 3379431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9184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52%;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4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
权有效期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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