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2017-09-21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调整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
阅了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和实际经营状况,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充分考虑,公司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
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2、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并同意公司
董事会根据调整后的方案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
独立董事:姚海鑫、梁杰、赵希男、吴凤君
201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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