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17---088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八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海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 1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43,581,14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24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43,574,54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24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98,6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 792,0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 况: 同意 143,57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2,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36%;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二《关于终止收购南京瑞尔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 况: 同意 143,57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2,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36%;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三《关于核销公司资产损失的议案》
- 2 -
总表决情 况: 同意 143,57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2,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36%;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 况: 同意 143,57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2,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36%;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苏靖雯、于洋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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