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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资金支付管理办法》2021-07-16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经2021年7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金支付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各审批环节职责,防

控支付风险,根据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支付按“预算管控、计划管理、分类授权、分类

审批”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按资金支付性质分为融资类资金

支付、投资类资金支付、经营类资金支付、资金调度四类。

    融资类资金支付分为偿还债务本金、偿付利息,分配股利、

利润,其他与融资有关的资金支付三类。

    投资类资金支付分为股权投资、工程建设投资、资产投资、

其他对外投资四类。其中:

    (一)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

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

    (二)工程建设投资包括形成公司固定资产的土木工程、建

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三)资产投资包括除工程建设投资以外的购建固定资产、

取得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改造、无形资产升级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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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支出。

    (四)其他对外投资包括申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等。

    经营类资金支付分为经营性货物采购、日常经营费用、工资

性成本费用、税费、经营性应付款、其他经营支出六类。

    资金调度包括因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资金在公司内部各银

行账户之间的所有调出调入。

    第四条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分为合同类资金支付、非合同类资

金支付、资金调度三类。其中,合同类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分为:

施工类资金支付专有审批流程、通用审批流程。

    合同类资金支付是指以公司签订的已生效合同相关条款为结

算、支付依据的资金支付。该类资金支付涉及合同包括施工类合

同、服务类合同、货物采购类合同、投融资类合同。对外投资资

金支付按合同类资金支付管理。

    非合同类资金支付是指公司未就该经济事项与提供服务或产

品的一方签订合同的资金支付。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

的资金支付按非合同类资金支付管理。备用金等日常经营性借款

与报销按非合同类资金支付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可根据规模及机构设置情况制定相应资金支付管理

办法报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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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经办部门对资金支付事项、支付时点及所附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相关证明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法务风控部对合同类资金支付事项的支付时点、支付

金额负责;项目管理部对工程项目的产值及形象进度负责。

    第八条 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对资金支付的合规性负责。会务

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公车交通运输费、伙食费补助、公杂

费补助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培训费、职工体检费、出国

费用及员工定额费用归口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技术费归口管

理部门为技术管理部;安全费归口管理部门为环境安全部;投标

保证金归口管理部门为法务风控部。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作为财务审核部门和资金支付部门,复核

资金支付的预算有效性,已支付金额的准确性,资金支付事前决

策程序完整合规性,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流程、权限的合

规性并对资金支付负责。



                   第三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条 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均应纳入资金计划及预算管理。各

子公司须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按三个半年滚动编制未

来 18 个月的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按内容划分,包括经营收支计划、项目支

付计划及其他专项计划。其中项目支付计划还需由业务部门根据

工程进度,分项目编制详细的实施周期内的资金支付计划。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按照“年预算、季平衡、月调度”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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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管理,各公司资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用款需求,实际执行

时按月书面向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预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在每月 26 日前向公

司计划财务部报送本单位项目资金计划表、未来 18 个月滚动资金

计划以及月度资金需求计划。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尽快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完成审批,确定子

公司资金拨付额度并通知子公司计划财务部。

    子公司根据经公司审定后的资金计划,从收入集中户向支出

集中户拨付相应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子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能分

别指定收入集中户和支出集中户的,应事前报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应严肃对待每月资金计划的编制工

作,应实行计划内资金优先审批支付的原则。若出现月度资金使

用项目调整,调整后金额在审批额度内的,子公司可自行调整;

若超出审批额度的,子公司需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上报公司

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一节 融资类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董事长审批支付的融资类资金支付为:

    (一)非合同形式交易支付的,与融资有关的审计、评估、

评级、承销等中介机构费用及注册手续费等;

    (二)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支付的,与融资有关的审计、

评估、评级、承销等超出合同总价的中介机构费用及注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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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审批支付的融资类资金支付为:

    (一)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本金、偿付到期的债券本金及支

付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及相关手续费;

    (二)分配股利、利润,包括支付现金股利(含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支付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及相关手续费;

    (三)银行函证费用、转账手续费等银行交易费用;

    (四)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支付的,与融资有关的审计、

评估、评级、承销等合同总价内的中介机构费用及注册手续费等。



                第二节 投资类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董事长审批支付的投资类资金支付为:

    (一)股权投资;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投资:

       1.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合同结算价款;

       2.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超过合同总价的合同款项;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资产投资:

       1.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合同结算价款;

       2.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超过合同总价的合同款项;

    (四)其他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总经理审批支付的投资类资金支付为: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投资: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按照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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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证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的工程建设投资变更事

项的合同款项;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资产投资: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或规定,经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的资产投资变更事项的合同款项。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审批支付的投资类资金支付为: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投资:

    1.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合同约定金额内的预付款和

进度款;

    2.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合同金额内未发生工程变更

及签证的合同款项;

    3. 以非合同形式交易支付的工程建设投资;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资产投资:

    1.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合同金额内款项;

    2. 以非合同形式交易支付的资产投资。

    第二十条 按照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各子公司应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后办理支付。



             第三节 经营类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审批支付的经营类资金支付为:公益性捐

赠、财务资助等其他经营支出。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审批支付的经营类资金支付为: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营性货物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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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超出合同总价的款项;

       2.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发生变更的单价合同款项;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日常经营费用:

       1.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超出合同总价的相关经营费

用;

       2.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与融资无关的咨询、审计等超

出合同总价的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审批支付的经营类资金支付为: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营性货物采购:

       1.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合同总价内的款项;

       2.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未发生变更的单价合同款

项;

       3. 以非合同形式交易支付的经营性货物采购;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日常经营费用:

       1.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合同金额内的相关经营费

用;

       2. 非合同交易且公司已规定支付标准的相关经营费用;

       3. 非合同交易且有国家统一单价标准的相关经营费用;

       4. 非合同交易且非定期定额、未规定支付(单价)标准的相

关经营费用;

       5.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与融资无关的咨询、审计等

合同总价内的中介服务费;

   (三)非定额工资性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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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费;

    (五)经营性应付款;

    (六)日常经营费用中定期定额的相关经营费用;

    (七)定期定额工资性成本费用。



                   第四节 资金调度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资金调度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一节 合同类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合同类资金支付按照“先业务、后合同、再财

务”的原则分三个阶段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管理的业务、执行合同的

资金支付,包括工作进度、工作完成质量和数量、提交成果及相

关资料和签章等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签署明确意见,

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法务风控部的审核

    (一)专有审批流程的审核

    法务风控部对施工类合同预付款、进度款及变更款的支付条

件、价格及金额的审核作为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的前置流程。

    (二)通用审批流程的审核

    法务风控部收到经办部门的支付审批单后,对合同支付条件、

价格及金额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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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办理合同资金的支付时,应提供公司法务风控部统一

登记的备案编号。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收到经办部门和法务风控部审核通

过的支付审批单后,对资金支付事项的预算有效性、已支付情况、

累计支付是否超预算、资金支付事前决策程序合规性等进行审核,

同时复核票据金额的正确性、票据项目填写规范性,对资金支付

票据的合法性进行查验并签署明确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

认。

    第二十九条 专有审批流程由经办部门分管领导、项目管理部

分管领导和法务风控部分管领导审核确认,通用流程由经办部门

分管领导和法务风控部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经上述流程审核通过的资金支付,按权限依次报财

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共享财务复核。



            第二节 非合同类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三十一条 非合同类资金支付按照“先业务、后财务”的原

则两个阶段审核。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经办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业务支出,如

实反映资金、费用支出事由,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和金额准确性

的相关资料,规范填制费用报销申请单据,由经办人签字,并交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除定期定额费用以外的归口管理费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后应报归口管理部门对资金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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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定期定额归口管理费用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计

划财务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收到经办部门的支付审批单后对预

算有效性、金额是否超预算、资金支付事前决策程序合规性进行

审核;同时复核票据金额的正确性、票据项目填写规范性,对资

金支付票据的合法性进行查验并签署明确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

字确认后,除定期定额费用以外的支付应报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

核;定期定额费用的支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四条 经上述流程审核通过的资金支付,按审批权限依

次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三节 资金调度审批流程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填写资金调度审

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上述流程审核通过的资金支付报财务负责人

审批。



                       第六章 资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共享财务对经审批的资金支付进行

最后复核,检查审批权限、审批流程、附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票据是否真实有效,金额是否逻辑合理。复核通过的资金支付打

印相关的支付申请单,交由出纳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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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支付并退还经办人,同时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子公司规模、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对

子公司资金支付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并以通知形式下

发。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对子公司资金支付管理情况

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保证年度对共享范围外的子公司都能进行一

次检查。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将检查报告报公司分管领导。

    第四十条 资金支付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资金支付相关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资金支付相关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

    (三)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资金支付

管理进行相关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党委。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本制度执行,或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

他行为,公司将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一)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

    首次发现的违规行为,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

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绩效及其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的一半。

    连续两次发现同一单位或部门出现违规行为,对相关部门和

单位在全公司通报批评,扣发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当月绩效的

一半、直接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若连续两次所发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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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的直接责任人为同一人的,同时进行降薪或降级、降职处理。

    连续三次发现同一单位或部门出现违规行为,对相关部门和

单位在全公司通报批评,扣发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一个月绩效,

并进行降薪处理;扣发部门负责人三个月绩效,并降职处理;扣

发直接责任人当月绩效,若连续三次所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为

同一人的,并给予免职或调离岗位处理。

    (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

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




                                  成都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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