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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制度2022-08-13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制度
(经 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报告的编制,防范不当编制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

响,向股东、经营者、社会投资者及会计报告潜在使用者提供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真实、完整信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财务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公司及子(分)公司某

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

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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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

互参照。附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税项信息;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中列示的重要报表项目的进一步说明;

    (八)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等需要说

明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应关注涉及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的相关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

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

因重大差错、遗漏、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财务报告相关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露,给

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

             第二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职责分工

    (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年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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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报告;审议批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会计政策及重大会

计估计变更;

    (二)董事会:批准其权限范围内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

其变更;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批准其审批权限内的定

期报告及其对外报送;

    (三)监事会: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并对此发表审

核意见;

    (四)单位负责人:负责相关会计法律、准则的贯彻执行;签署

财务报告;

    (五)财务负责人:审核拟定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

更方案;负责领导组织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签署财务报告;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复核拟定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

其变更方案;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签署财务报告;

    (七)各级财务管理部门: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业务财务人员)

负责编制、分析和报送子公司财务报告,并根据投资关系对其下属公

司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本级次合并财务报告;各子公司对其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八)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拟定公司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方案;编制、分析和报送公司本部及公司合并财务

报告;负责各纳入财务共享中心进行财务核算的子公司的账务核算及

单体财务报表出具,对其账务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负审核责任;

    (九)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及时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

要求,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上市公司财务披露资料和披露信息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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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以便及时履行各项制度规定;

    (十)公司及子(分)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按照要求主动

配合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子(分)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人

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提供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所需的各类财务信

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一)公司及子(分)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部门:

应按照需求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二)公司及子(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

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权限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负责对各子(分)公司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方案进行宣贯,复核子(分)公司会计政

策,并提出审核意见,协调各子(分)公司的报告编制工作并进行指

导,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会议,传达和组织学习上市

公司最新披露要求,确保编制与披露符合规定;

    (二)公司各子(分)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要

求认真、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并上报,并对公司的或有事项、

承诺事项、期后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复核与反馈;

    (三)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有权对下级编制人员的

工作质量予以监督和考评,有权对不能胜任的人员予以建议调整;

    (四)公司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业务财务人员)应认真编

制财务报告,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报告审核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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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报程序。各子(分)公司编制人员,在结账后编制会计

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先经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交单

位负责人审批,加盖公司公章后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并

同时报送电子版;

    (六)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

计;

    (七)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传递有关上市公司的各项披露要

求,配合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按规定要求组织编报,降

低由于披露不及时、不规范造成的潜在风险。

    第七条 财务报告的分析评价的权限

    (一)公司及子(分)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报告的分析评价的责

任部门,由具体主管财务报告编制的财务人员(业务财务人员)进行

评价分析,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修改后,方可上报公司计划

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

    (二)公司及子(分)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业务财务人员)对

分析评价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准备

    第八条 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及子(分)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必须以真实的交易

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

和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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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子(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及企业

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

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

舍;

    (三)公司及子公司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明确合并财务报

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公司及子(分)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终止营业和清算

等情形时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报

告。

    第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

告编制方案,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包含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要

求、会计政策及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当经公司财务

负责人核准后签发至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应当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

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

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或有事项、承诺事项、

期后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应当及

时复核汇总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有权机构

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及子(分)公司财

务部门应对本期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进行分析、评价,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不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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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做出的判断等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计划财务部(财

务共享中心)应当及时汇总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审议,并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意见,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二)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

响比例超过 50%;

    (三)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

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及子(分)公司财

务部门(业务财务人员)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或在年度中间根据

具体情况,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

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债权债务核实工作,并将清查、核实

结果及其处理方法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以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及子(分)公司财

务部门(业务财务人员)应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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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等进行核对,保证账

证、账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和完整、计算准确、依据

充分、期间适当。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及子(分)公司财

务部门(业务财务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

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

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编制合并财务报吿

时,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明确合并财务报告的编制

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合并报告的编制范围。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

心)应将确定合并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及时

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向公司计划财务部

(财务共享中心)报送财务报表及附注等相关财务报告资料,以书面

与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根据各子(分)

公司上报的财务报告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主管报告编制的财务人员应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

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

是否正确,并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

    (一)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财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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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并范围内的内部交易是否充分抵消。

    主管报告编制的财务人员应关注财务信息与经营信息之间的衔

接印证,核实报表项目变化、关键财务指标等财务信息是否已真实、

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行业运行规律等。

    公司及子(分)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的编制人员应详细记录财务报

告的复核过程,将复核结果及时向下级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人员反馈

并确认。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

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财务

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严格按公

司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和程序,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司及各子(分)公

司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

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财务部门(业务财务人员)负

责沟通、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负责核对、校验审计后的汇总

财务报告草稿;公司及子(分)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业务财务人员)

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沟

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公司财务负责人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应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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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审阅公司的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确保在规

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内部相关负责人及外部使用者及时报

送财务报告。在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子(分)公司依法对外

报送财务报告,应该审慎处理对外报送数据,并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及时、公平披露财务报告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未经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内

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券监

管机构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季度财务报

告。

                 第六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的分析评价,是指在财务报告期末,由财

务人员根据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采用专门方法对公司报告期内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进行分析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的分析评价指标体系

    (一)以“比率分析法”作为建立基础财务指标评价体系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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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其它方法为辅)并按各项财务指标的性质和用途分别归属为

“偿债能力比率”“盈利能力比率” 和“营运能力比率”三大类

别。

    (二)偿债能力比率指标包括短期偿债能力比率指标和长期偿债

能力比率指标。

    短期偿债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长期

偿债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

等。

    (三)盈利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毛利率、总资产报

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四)营运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

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评价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财务分析计划大纲:主要确定分析的主要内容、范围、

目的和要求;

    (二)收集财务分析基础资料:主要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

关的预算资料、当期实际财务资料、历史核算资料以及同行业同类型

企业的有关资料等;

    (三)定量分析:即先对可以计量的财务成果及其影响因素按照

需要从数量上加以测算、衡量和比较,借以确定财务状况的好坏和财

务成果的大小;同时还可从数量上测定影响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各

项经济技术指标差异的大小和差异原因;

    (四)定性分析:就是对财务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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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可行性论证,借以说明公司财务预测的准确性、决策方案的科学性、

预算计划的合理性、财务状况的安全性等;

    (五)撰写分析评价报告: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

一步把以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结论结合起来,把个别分析结论综

合起来,形成对公司整体财务经营活动的全面分析结论,并针对财务

活动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挖掘内部潜力,

改善财务状况,提高经营水平。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应对各单位报送

的数据进行审核,加强对有关单位的考核,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确保

按上市公司报告要求规范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提出意见,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应将财务报告编

制与披露工作情况纳入组织绩效考核,对未能按时完成报表编制,造

成财务报告未能及时报送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编制报表,造成报送

的财务报告数据有误的;未能按制度要求在财务报告披露前完成保密

义务,导致信息泄露等影响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工作的行为纳入各单

位组织绩效考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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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文件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负责解

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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