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13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持有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董监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以

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公司董监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监高应确保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主体按前述规定报告买卖

计划。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2
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按规定

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增持股份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

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上述增持

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二)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

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

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三)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

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

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还应

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报

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

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此期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3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三)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在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监

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

交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4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

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监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5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6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监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关于董监高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情形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7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四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

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