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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双星: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6-08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17-016
债券代码:112337          债券简称:16 双星 01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知于 2017 年 6 月 5 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7 日以现
场与通讯结合方式召开,本次应参加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9 人, 全
体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柴永森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审议,
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淘汰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同意淘汰净值为人民币 287,289,390.63 元的固定资产并在会计上进行报废
账务处理,因此产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从土地补偿中冲抵,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度
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的《章程修订案》。
    修订后的《章程》全文已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8 日
附件: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
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市政府国
资委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兼
顾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字(1995)64 号文批准,由青岛双星集团作为
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 3702001805418。
    变更为: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字(1995)64 号文批准,由青岛双星集团作为
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064362。
    2、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 1 号,邮政编码:266400。
    变更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 666 号,邮政编码:266400。
    3、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
党的工作,公司党组织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
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
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
    4、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变更为: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5、在原《章程》第七章之后增加以下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共青岛双星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人数、职数、任
期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
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司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公司产权关系、组织架
构、管理模式等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设立、调整公司党的基层组织。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设相应的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
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立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专用户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公司党建工作研
究谋划、部署推动和督促落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
范围内的党内监督,支持、保护和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健康顺利进行;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
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德廉和党纪党规党风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拒腐防
变能力;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
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指导下级党组织和专职或兼职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对本企业纪检干部
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素质;
    (九)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关;
    (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十一)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备注:因新增内容导致《章程》条款序号自动顺延的,在此不再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