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关于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09-06
股票简称:韶能股份 股票代码:000601 编号:2021-047
关于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
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
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广东省韶
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武江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20)粤 0203 民初 43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底,公司原全资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银岭经贸发
展有限公司(下称“银岭公司”)向武江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
诉状》,基于合同纠纷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
称“北化物流”)等单位,武江区法院对银岭公司的起诉立案受
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
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2018 年 12 月 7 日,银岭公司收到武江区法院的《民事判决
书》(2018)粤 0203 民初 5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
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收到<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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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武江区法院作出《民事
判决书》后,北化物流(原审被告)与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9 年 8 月 2 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韶
关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粤 02 民终 154 号),
裁定撤销武江区法院(2018)粤 0203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发回
武江区法院重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2021 年 3 月,公司向原控股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汇新能
源有限公司(下称“汇新公司”)转让持有银岭公司 100%股权。
2021 年 4 月,公司对相关方转让持有汇新公司的全部股权,银
岭公司将其对北化物流等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转移给公司,具体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
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50.2%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银岭公司作为公
司原全资子公司,公司对银岭公司本次诉讼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武江区法院经审查及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发判决如
下:
(一)被告郴州市邦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12,842,650 元给原告银岭公司;
(二)第三人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14,800,000 元给原告银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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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原告银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1,696.13 元[原告银岭公司在(2018)粤 0203
民初 51 号案件中已预交],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26,696.13
元,由原告银岭公司负担 12,240.23 元,被告郴州市邦晨贸易有
限公司负担 101,355.9 元,第三人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
担 113,1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韶关市中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件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后续计划
武江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银岭公司不服,将向韶
关市中院提起上诉。
五、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处于可上诉的期间,公司对货款及
违约金收回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如公司成功追回本次依法索赔
的货款及违约金,将对公司当期利润及现金流带来积极影响。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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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203 民初 433 号)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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