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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达矿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三期 58 层(100004)
58thFloor,Tower 3,China world trade Center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3、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4、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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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公告了《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

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5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158 号盛达大厦 2 楼会议室

召开,鉴于公司董事长朱胜利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兼总裁王学武先生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

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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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9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和授权委托文件,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18,910,24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46.22%。出席现场会议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0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0.0149%。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该等议案包括: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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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 6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

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会议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计票

/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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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梅向荣                                     李   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白昀千




                                                        201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