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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达矿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9-026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2: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

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158 号盛达大厦 2

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公司董事兼总裁王学武先生

    公司董事长朱胜利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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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兼总

裁王学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数 319,013,34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318,910,2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2%;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数 10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

决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数 13,803,1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 名,代

表股份数 13,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参加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数 10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18,922,446 股,反对 84,900 股,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62%;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18,922,446 股,反对 84,900 股,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62%;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18,922,446 股,反对 84,900 股,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62%;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

                              3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18,922,446 股,反对 84,900 股,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62%;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8,913,146 股,反对 100,200 股,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0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 318,922,446 股,反对 84,900 股,弃权 6,000

                               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62%;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表决情况:同意 318,922,446 股,反对 84,900 股,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62%;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8,922,446 股,反对 84,900 股,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62%;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8,922,446 股,反对 84,900 股,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62%;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丹、白昀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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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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