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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达资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7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之委托,
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丁灿平律师、成慧律师列
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为此,公司承诺其已经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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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统称《董事会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158 号盛达
大厦 2 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

     5、2022 年 11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
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庆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
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董事会公告》中通知的时间、地点
和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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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签到册》及《网络投票结果统
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 名,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名,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名,均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代
表 的股 份 为 贰 亿柒 仟 陆 佰 肆 拾肆 万 陆 仟 肆佰 捌 拾 叁 股(276,446,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6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数贰亿柒仟壹佰叁拾玖万玖仟
肆 佰 肆 拾 陆 股 (271,399,446 股 )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9.3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数伍佰零肆万柒仟
零叁拾柒股(5,047,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本人的
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文件;代理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提
供了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股东持股证明文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由系统进行身份认证。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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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提出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
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
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表决后获得有效通过,会议记录经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5、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补选王薇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76,387,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88%;反对 5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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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88,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69%;反对 5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16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王薇女士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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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二零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文件签署页)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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