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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达资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4-2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盛达金属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
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受聘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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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四)至(七)项所规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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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不能履职的,应在监事会监督下
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监交,由证券事务
代表做好交接记录。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
仍然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与公司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
履行持续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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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十一)配合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证证券交易所等要求董事会秘书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
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
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部负责人,证券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证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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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
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考核与惩戒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
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
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负责消除影响,挽回损失;若上述措施
仍不能弥补公司受到的损失,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其他相
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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