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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利办: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复议进展公告2020-06-23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顺利办            公告编号:2020-032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复议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10日下午,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4民初2322号),裁定暂缓实施于2020年5月27日形成的顺利办信
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可以自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需执行上
述决议中部分事项,须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许可。

   2020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20)青0104民初2322之一),
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彭聪与复议申请人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办
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
出了(2020)青0104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裁定),顺利办公司不服,
于2020年6月12日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顺利办公司复议称:董事会罢免彭聪董事长、总裁职务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不具
有采取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故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

   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彭聪向青海省西宁市城
西区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董事会罢免理由是否合法、案涉董事会会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
定等,均需要经过实体性审查,并非本案是否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判断要件,故
顺利办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上述事项有其他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