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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阳光股份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阳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阳光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阳光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阳光股份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通知》(以上合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阳光股份已按照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西
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11 层 A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磊
先生主持。


    阳光股份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阳光股份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阳光股份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通
知股东,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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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股
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1 名,代表股份 871,402 股,占阳光股份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1162%。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阳光股份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股份 396,147,445 股,占阳光股份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2.8258%。


    据此,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6 名,合计代表股份 397,018,847 股,占阳光股份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52.942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共计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86,791,309 股,占阳光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1.5735%。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阳光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阳光股份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了股东代表赵搏及监事高淼与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工作,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阳光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阳光股份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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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阳光股份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京基
       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471,6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176%;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0.08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644,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
       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471,6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176%;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0.08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644,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
       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暨关联交易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471,6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176%;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0.08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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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644,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审议通过《提名张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96,871,6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29%;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0.03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644,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 审议通过《提名李云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96,871,6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29%;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0.03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644,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议案 2 及议案 3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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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均获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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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吴   琥




                                              王   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