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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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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迪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北京

 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9 号中纺大厦 3 层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3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82,457,092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5%。其中,出席

现 场 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的代 理人 共 5 名 ,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法律意见书



71,976,89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480,19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0%。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所持具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312,292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4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2,09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480,19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698,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55%;

弃权 41,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698,87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6.90%;弃权 41,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6%。

    (二)《审议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三)《审议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四)《审议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五)《审议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六)《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资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事项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八)《审议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5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34%;

弃权 2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53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5.40%;弃权 2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86%。

    (九)《审议关于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2/3 以上审议通过。

    (十)《审议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届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十一)《审议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十三)《审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73,7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0%;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2,1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4%;反对 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周德芳




                                                          王以璇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