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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园美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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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
   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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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 +86 10 8225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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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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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园美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奥园美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委托,因新冠疫情影响,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于 2022 年 9 月14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万惠一路48 号奥园集团大厦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2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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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2.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

开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

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14 日(星期三)下午 14:50 在广

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万惠一路 48 号奥园集团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由公司一半以上董事推举的范时杰董事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出席凭证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3 人,所持公司股份数 229,896,917 股,占上市公司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315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9 人,所持公司股份数 1,463,60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所持公司股

份数 231,360,51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233 %。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会议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不少于15 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该等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257,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53 %;反对 10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60,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352% %;反对 103,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252,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33 %;反对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5,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209 %;反对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上述两项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必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

票数的要求。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