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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园美谷: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0-01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2-081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奥园美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范时杰、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范时杰、林斌: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或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1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850 万元-1,150 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 14,000 万元-19,000
万元。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业绩预
告进行修正,修正后净利润预计亏损 25,000 万元-30,000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预
计亏损 60,000 万元-69,000 万元。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报
告》,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25,337.23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 67,150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披露
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胡冉、总经理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作为信息
披露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奥园美谷、胡冉、范时杰、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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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
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
人员将深刻汲取教训,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
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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