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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1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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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25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将
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
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260 号重庆
长安汽车科技大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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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7 人,代表股份 144,826,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156%;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11,396,973 股,外资股(B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1 人,代表股份 133,429,951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27 人,代表股份 663,107,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071%;其中,
内资股股东 254 人,代表股份 653,903,337 股,外资股(B 股)股东 73 人,代表
股份 9,203,754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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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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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