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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
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以 9.9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06.7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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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李庆文                陈全世




         任晓常               谭晓生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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