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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2022-10-3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强化对内部董
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
当在公司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
董事履职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
司、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
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三)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
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具
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第一款第(六)项中“重大业务往
来”是指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
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
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
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
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
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
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
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
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
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在两个月内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五章 职责与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六)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
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二十条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二十条之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
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
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
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
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二十二条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
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
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
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
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
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
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
授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
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
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
公司治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
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
形。


                    第六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与《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
司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废止。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