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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控股: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1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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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
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巨 潮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和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网 站
(www.szse.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0 年 9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现 场会 议的 股东 及委托 代理 人共 4 人 ,代表 股份
297,773,684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54.851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52,6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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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议案,即《为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并有效
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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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 江和义 观达律 师事务 所            单位负责人:
                                                        童全 康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肖   玥




                                                    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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