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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茂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3月)2010-03-0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0年3月9日经五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实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

    以上。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

    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八条 相关人员应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在相关人员提供内

    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并经审核同意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部提供或传播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见附件),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其中,属于上市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

    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证券监督管理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公司控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泄露的,一经查实,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涉

    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中国证监会湖北证券监督管理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本制度应做相应

    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与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月 日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备案表

    公司简称:天茂集团 公司代码:000627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或自

    然人姓名

    企业代码或自然

    人身份证号

    证券帐户 与上市公司关系 知悉内幕信息

    时间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

    内幕信息获取

    渠

    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时间

    注 2 注 3 注 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

    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