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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茂集团: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0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2010年3月9日经五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

    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防止信息泄漏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以及相关的其他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定期报告及相关事项公告前,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有关内容。

    第三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在报送之前应将报送情况告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

    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相关信息报送至外部单位后,公司具体经办人员需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

    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公司董秘处,由董事会办公室

    汇总后向湖北证监局报备。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

    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

    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

    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

    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