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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茂集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0年3月)2010-03-0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10年3月9日经五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

    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

    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

    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

    点等。上述沟通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

    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

    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

    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

    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

    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

    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3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