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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茂集团: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03-31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0-011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3 月31 日上午 9:30

    2、召开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朱晓兵先生受董事长刘益谦先生委托主持本次大会。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0 年3 月10 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4 名,代表股份161,453,8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6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61,453,89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61,453,89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161,453,89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4、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本公司2009年末总股本676,794,933股为基

    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送1.5股派发现金0.17元(含税),由资本公积金向股东每10股转增8.5

    股,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赞成161,453,89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赞成161,453,89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支付公司2009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赞成161,453,89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赞成161,453,89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赞成161,453,89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公司独立董事吴学军先生、项光亚先生、李伟先生在本次大会上做了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潘玲 漆贤高

    3、结论性意见: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玲、漆贤高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 年3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