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2011-06-20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调整公
司总工程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20 日召开了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调整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因工作变动,免去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李立威先生总工程师职务,
李立威先生继续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聘任程志刚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与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程志刚先生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的,并已征得程志刚先生本人的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阅程志刚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经了解,程志刚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程志刚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志刚先生
为公司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签字:
李伟 项光亚 吴学军
20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