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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茂集团:舆情管理制度(202210)2022-10-2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经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

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

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

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
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

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

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

客、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

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

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

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

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

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

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

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

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

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
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

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

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

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之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