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202210)2022-10-2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
(经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实施办法》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立卷与归档
第二条 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三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
相关资料、董事会相关资料、监事会相关资料等。
(二)融资资料,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文件资料、再融资文件资料,
再融资资料按照再融资的方式归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债等。
(三)关联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等文件资料。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过接听投资者
热线、接待调研、网络互动平台回复等方式方法维护股东、债权人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形成的文件资料。
(五)专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券商、银行、保险、基金、媒体等往来文件
资料。
(六)其他资料,其他对公司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立卷归档的要求:
(一)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真实,签署齐全。
(二)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档案管理人
员负责组卷、编目。文件归档中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
持文件间的相互联系,确定类别、保管期限、排列、编号、固定位置
等。
第四条 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归档流程管理:
(一)接收或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及时整理,科学分类,
及时入库上架,存放在指定位置;同时对纸质文件扫描形成电子文件,
存入指定位置,原则上做到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存储。
(二)应当制定本部门档案入库、出库登记表,用于档案文件的
存取记录,档案资料每半年盘点一次,对存在遗漏、缺失、毁损的文
件资料,报主管领导妥善解决。
第三章 档案保管与移交
第五条 档案保管一般规定:
(一)原则上应该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日常维护。
(二)纸质文件存储过程中需要防潮、防尘并定期检查,配备相应数
量的档案装具。
(三)电子文件是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
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标、音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
的信息记录。电子文件的管理,参考国家档案局电子归档相关文件执
行。
(四)本部门对重要的纸质文件进行扫描备份,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一并存储。
(五)档案管理人员离职之前应该将手中的档案资料全部移交完毕,
方可离职。
第六条 档案保管的期限:
(一)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在
保证最低保管期限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可自主设置保管期限的年限。
(二)本部门应依据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特征,编
制本部门各类文件材料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时
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 档案借阅
第七条 借阅要求:
(一)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泄密、涂改、拆散,未经许可不得
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
(二)凡借阅的档案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对于外借的文件资料需
要签署“档案外借 保密承诺书”,以避免经办人员有意或无意泄露
文件内容,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第八条 借阅流程: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单位或者个人借阅档案的目的和用途,评
估借阅风险,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详细登记借阅单位或者个人信息,
方可借阅。
第九条 外借档案追踪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需追踪外借档案;尤其是对借阅超期的文件,档案
管理人员需要与借阅人取得联系,询问档案超期未归的原因并评估风
险,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十条 档案鉴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档案按密级分:绝密档案、
机密档案、秘密档案、一般(无密级)档案四个等级。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部门做出以下分类:绝密档案涉及最
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保
管期限为永久;机密档案和秘密档案涉及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
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保管期限为 30 年;一般档案(无密级)
不涉及公司秘密,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条 对于已到存储年限的档案,应该报主管领导审批,
由一人执行销毁程序,另一人负责全流程监销。在销毁之前需要遵循
“保存从宽,销毁从严”的原则再次确认资料的重要性程度,避免误
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之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