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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PPP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03-20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PPP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子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 PPP 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 PPP 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子公司参与投

资设立 PPP 项目公司,符合公司抓住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重大建

设机遇,争取多参与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 PPP 项目的发展规划,

有利于改善和提升公司利润水平,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因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为公司

控股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子公司

投资设立 PPP 项目公司的背景是按照 PPP 项目招标文件及 PPP 项目

合同的明确要求,政府要求中标联合体与政府方出资代表高投集团共

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本次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绛溪南、北组团

城市道路及景观提升工程 PPP 项目的投融资及运营工作。公司参与

的联合体对该 PPP 项目的中标是基于公开招标程序产生。同时,高

投集团仅作为政府指定的出资代表对 PPP 项目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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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项目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在设立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中,不存在任

何可能产生向高投集团利益倾斜的协议安排。因此,本次交易虽然形

式上是关联交易,但因公开招标产生,交易价格符合公平、公开、公

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招标程序公开透明,定价公允合理。董事会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独立董事:郑泰安、李越冬、辜明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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