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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发展: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年4月)2022-04-28  

                                    (本修正案已经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 年 4 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前后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改原因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
       他有关规定,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成    他有关规定,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成
       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并进行定向募集股份的批    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并进行定向募集股份的批
       复》和《关于同意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调整    复》和《关于同意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调整
       设立方案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设立方案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
                                                                                                                   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进行了规范化工作,并依法履行了    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进行了规范化工作,并依法履行了
       重新登记手续。                                        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        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510109000029048。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510109000029048。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改。



                                                                   1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3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或要约的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4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改。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2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5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3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6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改。



                                                                 4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如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
                                                          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7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改。



                                                                 5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8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改。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6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9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日的股东名册。                                       的股东名册。                                         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0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7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11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2   权。                                                权。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8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3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4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改。



                                                               9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5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改。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10
     满的;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职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16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7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改。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11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计师事务所;
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工作;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董事会   其他职权。
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董事会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12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董事会审计委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董事会审计委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为会计专业人士。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的运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8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改。
                                                          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9       ——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改。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20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改。



                                                               13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        设立中国共产党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1   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
                                                                                                                    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
                                                             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围绕企业生产经
                                                             营开展工作。                                           中的法定地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全员在思想
     作;                                                    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监督、保证党中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   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彻执行;                                                    (二)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      落实,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公司党委研
     行使职权;                                              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2   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行使职权。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关系公司改革发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     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
     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中的法定地位。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
     展工作;                                                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
                                                             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23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改。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4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改。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