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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攀钢钒钛: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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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
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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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
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
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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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一)网络沟通渠道。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
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
    (二)传统沟通渠道。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三)现场调研。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但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
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四)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五)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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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六)路演。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投诉处理。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
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
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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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股东权益维护。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
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
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
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
配合。
    (九)媒体关系。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
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承
办,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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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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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
训。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存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提出
考核意见,纳入公司绩效考核;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等
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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