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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攀钢钒钛: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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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所上报
的重大信息进行评估,如按规定需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
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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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负
责人;
     (三)公司派出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
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
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
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后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
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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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位及参股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
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分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
并作出决议;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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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
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2、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
币的;
     3、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
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五)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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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
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务转移的事项。
    (六)对外担保、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外的公司进行财务资助、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事项;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
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应当及时报告。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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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
大变化等);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九)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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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
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
限期治理导致大幅减产、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十)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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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
标准的规定。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咨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
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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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报告义务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公司有关单位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单位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
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各单位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该重大事项时;
    (三)各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第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本单位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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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根据重大信息的紧急程度可采用上述一种或多
种报告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收
到重大信息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可要求报告义务人
填写重大信息报告表(附件 1),重大信息报告表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存档,以备公司董事会或监管机构查阅。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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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对上报的内部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的,可直接报告
董事长。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
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批,董事会秘书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各单位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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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单位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
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该单位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书面报送的重大信息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
任,应时常督促各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
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
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
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提
出考核意见,纳入公司绩效考核;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
等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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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QGFT0006-2017)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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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重大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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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报告表
       报告单位                     单位负责人签字

       报告时间                       报告人签字

       事项类别




       事项简述




     董事会办公室
         意 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注:1、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增加附页。
    2、本表适用于公司和各子企业、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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