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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钒钛: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9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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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106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的委托,指派周健律师、叶立森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攀钢钒钛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
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
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攀钢钒钛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
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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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攀钢钒钛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攀钢钒钛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6 日收到控股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提议将上述补选股东代表监事事项提交攀钢钒钛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攀钢钒钛董事会审查后同意将上述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临时提案增补到
攀钢钒钛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
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1 项,分别
为:
        议案一:《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四:《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五:《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2021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七:《2022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议案八:《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补选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攀钢钒钛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 14:20 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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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会议中心多功能厅召开。公司董事长谢俊勇先生主持会议。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有 1 项临时提案,提案人资格、提案内容、提
案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
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
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完全一致。攀钢
钒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计 101 人,代表股份 3,597,522,332 股,占攀钢钒钛总股份的
41.8169%,包括中小股东 98 人,代表股份 946,098 股,占总股份的 0.011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42 名,代表股份 1,623,312,247 股,占总股份的 18.8691 %,包
括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78,981,334 股,占总股份的 2.0804%。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合计 143 名,代表攀钢钒钛的股份 5,220,834,579 股,占总股份的 60.6860 %,
包括中小股东 138 人,代表攀钢钒钛的股份 179,927,4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091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4 月 21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并拥有攀钢钒钛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
有效授权。
    攀钢钒钛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代行职责)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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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其中:议案十为特别决议,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本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及一名监事,因此议案九、议案十一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
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十为特别决议议案且已
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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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叶立森




                                                 周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