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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攀钢钒钛: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2022-09-07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
储、使用、管理和监督,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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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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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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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及
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
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
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该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
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
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及时公告。

   第十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按
照公司相关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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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
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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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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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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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
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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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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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
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
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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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地使用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
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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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
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
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
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
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则可免于履行股
东大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改
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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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
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
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
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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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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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
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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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
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
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
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
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
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和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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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
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风险控
制与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
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如
新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与本制
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必要时修
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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