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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陵有色:独立董事对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0-05-20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铜陵有色”或“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与有色财务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

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国家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

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贷款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

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九届

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现对关于公司与有色财务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规范性非

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

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

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

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下属

子分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1
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刘放来                汪莉             王昶
  姚禄仕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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