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06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对外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是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苏锡嘉
王 林
王颖彬
日期: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