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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4-19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周文

静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 年 4

月 15 日按照相关要求发布了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

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

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维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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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2,095,255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6.78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5,484,42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3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610,83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48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772,568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5.53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1,73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5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610,83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480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

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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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1.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投票如下:

    1.01 选举张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8,524,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1,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9%。

    1.02 选举姜汉国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8,52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9%。
    1.03 选举王克挺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8,52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9%。

    1.04 选举田少平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8,52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9%。

    1.05 选举王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8,52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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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9%。

    1.06 选举李学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8,525,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2,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0%。

    2.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无异议,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2.01 选举李耀忠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58,52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9%。

    2.02 选举张惠宁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58,52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9%。
    2.03 选举王宁刚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58,52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9%。

    3.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余光瑞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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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58,52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9%。

    3.02 选举张旭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158,52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9%。

    3.03 选举刘雨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158,52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9%。
    以上 3 名非职工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 2 名职工监事共

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非职工监事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算。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张华先生、姜汉国

先生、王克挺先生、田少平先生、王华先生、李学军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李耀忠先生、张惠宁先生、王宁刚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上 6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张旭先生、余光瑞女士、刘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监事共同组成第八届监事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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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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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 挺

                              经办律师:李晓红 周文静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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