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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31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秋玲、任月明律师出
席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
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 年 12
月 26 日按照相关要求再次发布了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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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5,657,687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35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322,687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24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1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35,0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11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10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
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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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两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93,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2%;
反对2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045%;反对
2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895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关于修订《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93,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2%;
反对2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045%;反对
2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8955%;弃权0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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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两项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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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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