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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25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秋玲、任月明律师出
席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6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 2
月 20 日按照相关要求再次发布了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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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290,9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0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00,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19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690,9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87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290,9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0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00,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19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690,9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877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
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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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两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94%;

反对19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0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94%;
反对19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0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2.关于预计2021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94%;
反对19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0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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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6,0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94%;
反对19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0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两项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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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党建国

                                    经办律师:李秋玲 任月明

                                    202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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