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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规定(2022年6月)2022-06-08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经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公司捐赠赞助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慈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

的受赠对象用于与营利无关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及向受

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

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统一战线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与营利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

赠 (以下统称为对外捐赠),按照本规定从严管理和控制。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

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行为,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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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原则上应

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

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有权依法拒绝。

    (二) 严格控制原则。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

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与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

降、负债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对

外捐赠支出。

    (三) 程序规范原则。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项目

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

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须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六条 根据各单位职能分工,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规范审批程序。

    (一)党群人事部为捐赠管理的归口部室,负责编制年度捐赠专项预算及备

案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为捐赠支付的审核部门,对捐赠付款单据依规进行审核,

并根据对外捐赠凭据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三)纪律检察室和审计部为捐赠工作的监督管理部室,负责组织对外捐

赠的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或审计等;

     (四)业务对接单位为对外捐赠工作办理单位,负责对外捐赠发起、支付

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五)办公室为对外捐赠宣传部室,负责对外捐赠事项图片及文字资料等

记录工作,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对外捐赠事项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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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每项捐赠实施的具体

责任人,并建立工作台账。严禁领导干部个人私自拍板定项,更不得以任何个人

名义将企业资产对外捐赠。

    第八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

赠。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国家财政拨款;

    (五)受托代管财产;

    (六)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九)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实施对外捐赠,

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 与受赠对象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或

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 受赠对象为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

前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条 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明确对外捐赠项目、方案及金额。

对外捐赠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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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按照“谁申请、谁列支”的原则,即公司总部申请捐赠

的,由公司总部列支;生产单位申请捐赠的,由生产单位列支。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总额实行限额管理,除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

赠、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外,净资产(指上年末合并报表净资产,下同)小

于 5000 万元的(含 5000 万元,下同),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

5 万元;净资产在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

过 10 万元;净资产在 1 亿元至 5 亿元的,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

过 20 万元;净资产在 5 亿元至 10 亿元的,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

过 30 万元;净资产在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

超过 50 万元;净资产在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年度累计对外捐赠 金额原则上

不应超过 100 万元;净资产在 100 亿元至 500 亿元之间的,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

额原则上不应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捐赠时,应取得合法凭据,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财务管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

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关于

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1 年第 20 号)等规定做好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事项须严格按照公司业务流程审批。各生产单位的捐赠

赞助应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审批。

    (一)年度预算内:业务办理单位—总部相关部室审核(党群人事部、财务

管理部)—分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

    (二)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除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

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外,单项对外捐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交党委会

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1.单笔金额(价值)超过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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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同一受赠对象的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50 万元;

     3.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

    (三)对外捐赠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

审批权限时,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符合公告披露要求的对外捐赠必须履行上市公司的对外公告披露程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纪律检查室和审计部不定期对公司对外捐赠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

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认真整改。对于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

出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

违纪的捐赠,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室、生产单位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

种捐赠,对于各种强行募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

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注册

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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