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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28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61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肇庆市风华路 18 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1 号楼会议

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泽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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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次大会内容及会议通知已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和 9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36

人,代表股份数为348,726,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218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4人,代表股份数为

3,949,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422%。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7,013,211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2,984,32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

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1,154,028,891 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266,244,61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总股份的 23.0709%。

    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82,482,37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7.14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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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2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审议,议案全部获表决通过。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 2022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323,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44%;

反对 4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6,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940%;

反对 40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318,4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9%;

反对 40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0%;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1,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573%;

反对 40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41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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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0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余晓、肖炜基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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